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鄭雅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紹玉 間侵權.
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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