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7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黃志豪
被 告 錢國雄 (即 錢曾連珠 之繼承人)
錢清雲 (即錢曾連珠之繼承人)
錢國賓 (即錢曾連珠之繼承人)
錢珮貞 (即錢曾連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