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更字第1號
原   告  莊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慶平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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