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更字第1號
原 告 莊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慶平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