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代表人 蕭丁訓 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蘇進步 處長訴訟代理人 蔡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