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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