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6號
調解筆錄原告 蔡雪美 被告 游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85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下午2時5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黃展秀朗讀案由
原告蔡雪美被告游啟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蔡雪美被告游啟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日當庭給付現金伍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伍仟元,被告於103年12月2日如數匯款至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 施宜廷 (原告之女)帳戶。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859號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蔡雪美被告游啟光調解委員黃展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