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29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心斌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4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