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凌進源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許瑜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均係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5年1月
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考量本件加重強盜罪之罪質及保全被告以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書慧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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