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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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相對人正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也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柒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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