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91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啓峰 被告 劉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1914號│├─┬─────┬────────────────┬──────────┤│編│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46,444元│自95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無││││,按週年百分之18、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