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6月18日起至132年6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2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6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5,74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委託代償及撥款同意書影本1件、房屋貸款繳息證明書、房貸資料明細表、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055-9│雜│78.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57│臺南市南│臺南市南│2層樓房│39│39│78│平│全部│││○○○區○○路○區○○段│加強磚造│.1│.1│.2│方│││││1段100巷│2055-9地││1│1│2│公│││││30號│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