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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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瑜容 律師
柳聰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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