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緊急處理費用、拆除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已死亡)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返還緊急處理費用、拆除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香君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