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8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被   告  許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附表一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一:(下山子寮段19-73、19-9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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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欠租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
│98年1月1日~│294元│98年7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五,│
│98年6月30日│││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核計。│
│98年7月1日~│294元│99年1月1日││
│98年12月31日││││
├──────┼────┼───────┤│
│99年1月1日~│306元│99年7月1日││
│99年6月30日││││
├──────┼────┼───────┤│
│99年7月1日~│306元│100年1月1日││
│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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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下山子寮段19-73、19-99地號)
┌──────┬────┬───────┬─────────┐
│租期│欠租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
│98年1月1日~│294元│98年7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五,│
│98年6月30日│││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核計。│
│98年7月1日~│294元│99年1月1日││
│98年12月31日││││
├──────┼────┼───────┤│
│99年1月1日~│306元│99年7月1日││
│99年6月30日││││
├──────┼────┼───────┤│
│99年7月1日~│306元│100年1月1日││
│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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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山子寮段19-27、19-46地號)
┌──────┬────┬───────┬─────────┐
│租期│欠租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
│98年1月1日~│504元│98年7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五,│
│98年6月30日│││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核計。│
│98年7月1日~│504元│99年1月1日││
│98年12月31日││││
├──────┼────┼───────┤│
│99年1月1日~│522元│99年7月1日││
│99年6月30日││││
├──────┼────┼───────┤│
│99年7月1日~│522元│100年1月1日││
│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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