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原告與被告 高青昀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5,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