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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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洪國庭
被   告  謝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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