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學霳
彭鳳銀
鄭奇謀
劉學甲
藍進來
廖俊凱 桃園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旺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715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