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3號被告 江明德 具保人 吳嘉琦 上列被告江明德、具保人吳嘉琦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具保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