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如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沈煜芳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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