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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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鄭淑貞鄭志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月5日屆滿(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105年9月3日、105年9月4日為假日,以105年9月5日代之)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一│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14603-4│1│1000│├──┼────────────┼───────┼──┼──┤│二│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19160-4│1│1000│├──┼────────────┼───────┼──┼──┤│三│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61485-0│1│1000│├──┼────────────┼───────┼──┼──┤│四│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61486-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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