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施清
吳彩霞 ○○○ 林金鳳 林秀芬 林雅玲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告 陳博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