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69號聲請人 陳哲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誌遠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請另提供聯絡電話,以供本院於本件辦理中如有聯繫債權人之必要,得即時與聲請人聯絡。
四、★★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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