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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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4號原告俐威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建富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 律師複代理人 劉進堂 律師被告巨匠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複代理人 蕭佩芬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述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