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68號聲請人 郭平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憲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惟經核本件並無送達聲請狀繕本予相對人之必要,則聲請人本件請求計算利息之起算日究為何日?是否係指「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㈡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㈢請提出相對人陳志憲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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