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勝選任辯護人王慧凱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094號、第6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