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36號聲請人 賴志昌 即債務人0號(戶)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債務人雖於本院消債調解不成立,惟依聯合徵信資料所示債││務人前曾與最大債權人成立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仍應提出「││銀行公會協商成立之協議書」。│├───────────────────────────┤│㈡前曾與最大債權人銀行公會協商成立時收入狀況?││成立後,繳納幾期?││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係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以聲請調解日103年5月5日││視為更生繫屬日)有無擔任「大囍訊媒合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若有,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應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5月5日至103年5月4日)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薪資、加班費、各項補助款等)。││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5月5日至103年5月4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如無法完整提出,亦請以書面說明無法提出││之緣由。│├───────────────────────────┤│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㈧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等(配偶、6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㈩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6名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如無法提││出,仍請書面說明無法提出之緣由。│├───────────────────────────┤│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