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地增
楊璧源 相對人 何騰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楊貽鈞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100年4月19日⑵100年6月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0,800,000元⑵7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
(五)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⑴130年4月10日⑵130年5月31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①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②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③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④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⑤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⑥強制執行之費用。⑦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楊貽鈞(全部)。嗣債務人楊貽鈞、 沈秀英 於⑴100年4月22日⑵100年4月22日⑶100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000,000元⑵4,000,000元⑶6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30年4月22日⑵130年4月22日⑶107年6月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2年11月22日⑵102年10月22日⑶102年11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454,9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楊貽鈞已於102年7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夫妻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何騰翔,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何騰翔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區│南勢坑│埔子│925-7│旱│37│37分之11│├─┼───┼────┼───┼───┼──────┼─┼─────┼──────┤│2│臺中│沙鹿區│南勢坑│埔子│925-155│建│139│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臺中市沙鹿區南│住宅、停車空間│第一層:52.58│陽台:19.31│全部││││勢坑段埔子小段│鋼筋混凝土造4層│第二層:52.35│雨遮:3.51│││││925-155地號││第三層:55.46││││1│4004├───────┤│第四層:34.82││││││臺中市沙鹿區正││合計:195.21││││││德路200巷37之3││││││││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