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1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盧世鈞 兼送達代收人 陳啟耀 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森族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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