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5、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及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