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即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30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石蕙慈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