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5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23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52號(97年度偵字第13
4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給付康泉國際有限公司4萬7136元,於98年3月2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依判決主文所示給付康泉國際有限公司,康泉國際有限公司並於98年4月22日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未依判決主文所示給付康泉國際有限公司計4萬7136元,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2號(97年度偵字第134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康泉國際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賠償內容為:被告應給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4萬7136元,於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98年5月1日止,分5期,按月於1日給付,前4期按月給付康泉國際有限公司1萬元,最後1期給付7136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該案於98年3月2日確定,此有卷附之上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受刑人就上開緩刑之負擔,並未依上開判決所諭知之條件履行,已據被害人康泉國際有限公司於98年4月23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狀陳述無訛,此有聲請撤銷緩刑狀1紙在卷可稽。受刑人於受有緩刑宣告後,本應履行義務,分期給付被害人財產上損害,且依上開判決書所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受刑人首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迄今仍未給付被害人賠償金,其違反判決所定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甚明,足認受刑人未確實履行前開緩刑所定之負擔,違反情節重大,本院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聲請人主張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事由,聲請撤銷緩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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