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
陳俊隆律師被告甲○○
乙○○
之2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瑞楷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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