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己○於民國(下同)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先後邀集二個互助會(詳如附表一、二所載),每會會款均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採內標制,投開標地點均在其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惟其因缺錢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未經互助會會員丙○○、丑○○、庚○○、子○○、壬○○、辛○○、丁○○、乙○○、甲○○等人之同意,在前揭地點,擅自偽造其等簽名之投標單(偽簽會員姓名、填載標金,而未載明「標單」),參加競標,足生損害於各該會員,得標後,向其他會員謊稱係各該等會員自行投標,向當期被冒標會員則謊稱其他會員得標,使各活會之會員陷於錯誤,將會款交付於己○(冒標情形、詐取金額等,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嗣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己○無力再負擔鉅額會款,遂宣布停標。
二、案經 蔡清河 、戊○○、庚○○告訴及己○自首,而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坦承右揭事實不諱,核與被害人蔡清河、戊○○、庚○○、丙○○、丑○○、子○○、丁○○,及甲○○之母 李月桃 、辛○○之妻 陳淑玲 於本院審理時所供相符,且有會單影本二件在卷可資佐證,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㈠被告冒用會員署押,並記載利息於標單上,依我國民間互助會習慣,即係作為標會所用之標單,而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㈡核被告冒用會員名義,偽造標單,持以行使得標,詐欺各該次活會會員會款,足以生損害於活會會員及被冒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罪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㈢被告每次以一行使偽造之標單詐欺會款之犯行,同時侵害各該次活會會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處斷。㈣被告多次偽造標單並加以行使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其多次詐欺借款及其多次以借款名義詐欺款項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亦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㈤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㈥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㈦本院審酌:①被告無犯罪前科,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惟第一次犯罪已製造了數十位被害人,詐取之金額高達六百餘萬元。這樣的財產犯罪規模,在一個鄉下地方,已足令人咋舌。②因為缺錢用而偷偷冒標一次、二次,容易被理解。然而,被告的冒標行為竟可以連續達十次,時間延續達十個月,足見其心機深沈、犯意堅定。③至於這些人為何會被挑選為被害人?本院認為,當係因為他們與被告熟識,因為他們誠摰地信任被告,因為被告料到他們善良、溫和,不致於在事後有激烈、非理性的動作。人和人之間的信任,因而被破壞;藏在溫和面相之後的人性,因而被懷疑。從而,這樣一個犯罪,不但重重地傷了財,也狠狠地傷了情。④再查,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到地檢署自首後,同年月十六日告訴人蔡清河、戊○○、庚○○即提出告訴(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四0七號、一四二八號卷申告案件報告表),顯見被告之所以自首,只是因為紙已包不住火。自被告坦承迄今未清償被害人分文一節,益見自首只有利於被告,對被害人卻完全無濟。從而,此一自首的動作,突顯了被告的投機。本院因而認為,被告不但該被譴責,也該被較長期的監禁,以作為懲罰,乃量處三年徒刑。㈧至於被告所偽造之標單,未經扣案,且據被告表示,其已於歷次開標後予以撕毀、滅失,故不予宣告收之,附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至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全部會員:⒈己○⒉丙○○⒊庚○○⒋辛○○⒌ 姚景惠 ⒍ 林文旦 ⒎林文旦
⒏ 廖大財 ⒐ 楊彩 ⒑洪 鄭秋雪 ⒒ 林進益 ⒓子○○⒔ 陳淑美 ⒕ 李昆 ⒖ 詹美津 ⒗ 詹貴美 ⒘ 李柏諺 ⒙戊○○⒚ 鍾開旭 ⒛ 廖清義 黃信正 乙○○ 廖添鉑 李富寅 方文魁 蔡火旺 丑○○壬○○丁○○ 林麗雅 (共名)標會時間得標人標金會首以外之扣除死會以外之
全部會員會款全部活會會員會款⒍⒑己0000000⒎⒑姚景惠0000000000⒏⒑丙○○(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⒐⒑丑○○(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⒑⒑林文旦0000000000⒒⒑庚○○(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⒓⒑ 鍾良家 (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⒈⒑壬○○(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⒉⒑辛○○(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⒊⒑丁○○(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⒋⒑方文魁0000000000⒌⒑林文旦0000000000⒍⒑乙○○(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⒎⒑鍾開旭0000000000⒏⒑林麗雅0000000000被冒標部分⒏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⒍林文旦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
楊彩⒑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乙○○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鍾學謙壬○○丁○○林麗雅(共名)⒐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⒍林文旦⒎
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⒑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乙○○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壬○○丁○○林麗雅(共名)⒒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洪茂有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男丁○○林麗雅(共名)⒓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洪茂有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男丁○○林麗雅(共名)⒈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乙○○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
男丁○○林麗雅(共名)⒉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洪茂有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男丁○○林麗雅(共名)⒊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洪茂有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男丁○○林麗雅(共名)⒍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⒏廖大財⒐楊彩⒑洪鄭秋雪
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乙○○廖添鉑李富寅蔡火旺丑○○壬○○丁○○林麗雅(共名)《附表二》時間: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全部會員:⒈己○⒉ 許憲祥 ⒊洪鄭秋雪⒋ 李國明 ⒌姚景惠⒍ 李政營 ⒎李英
秋⒏ 劉調銅 ⒐ 廖色 ⒑ 許水波 ⒒ 廖錦讀 ⒓庚○○⒔ 廖本福 ⒕ 廖文合 ⒖癸○○⒗ 許水發 ⒘ 胡學永 ⒙陳淑美⒚乙○○⒛ 李應常 楊彩(共名)標會時間得標人標金會首以外之扣除死會以外之
全部會員會款全部活會會員會款⒊⒖己0000000⒋⒖胡學永0000000000⒌⒖庚○○(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⒍⒖ 李英秋 (己○冒標)0000000000000000⒎⒖廖色0000000000⒏⒖廖本福0000000000被冒標部分⒌⒖活會會員⒉許憲祥⒊洪鄭秋雪⒋李國明⒌姚景惠⒍李政營⒎李英秋
⒏劉調銅⒐廖色⒑許水波⒒廖錦讀⒓庚○○⒔廖本福⒕廖文合⒖癸○○⒗許水發⒙陳淑美⒚乙○○⒛李應常楊彩(共名)⒍⒖活會會員⒉許憲祥⒊洪鄭秋雪⒋李國明⒌姚景惠⒍李政營⒎李英秋
⒏劉調銅⒐廖色⒑許水波⒒廖錦讀⒓庚○○⒔廖本福⒕廖文合⒖癸○○⒗許水發⒘胡學永⒙陳淑美⒚乙○○⒛李應常楊彩(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