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銘誠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許蕙蘭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葉惠玲~B法官許蕙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