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受處分人  王志耕
受處分人  蔡耀慶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
8年8月30日108年度重秩字第121號裁定處罰罰鍰確定後,因受處
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新北
警林刑裁字第108605877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耕、蔡耀慶均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
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
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
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3項、第21條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1款案件,經鈞院裁定均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確
定,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罰鍰易以拘留聲
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受處分人應繳
納之罰鍰均為4,500元,罰鍰易以拘留,以900元折算一日,
受處分人均應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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