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吳巧薇
被   告  林哲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設置排水管經過原告雨遮銜接原告之排
水孔,導致雨遮積水破洞,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
二、被告則略以:否認原告主張,雨遮破洞與被告設置之水管無
關,有可能是因老舊鏽蝕,故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上情固提出照片數張
為證,從上開照片雖可見雨遮有破洞,然破洞原因多種,可
能為老舊或異物砸損或其他原因所致,原告所提之前開事證
尚不能證明係被告設置排水管之行為所致,故本件原告之主
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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