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101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57元,及其中新臺幣22,784元自民國
96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04月26日與訴外人陽信銀行簽訂
信用卡申請書,表明同意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並領
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卡及0000000000000000萬
事達卡使用,依上開約定條款之規定,被告即得代償他行積
欠款項及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並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即每月十八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自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71%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及自第二段利息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查被告自領得信
用卡後,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及代價也行積欠款項,至96
年7月3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6,757元,及其中本金22
,78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至繳清償日止
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訴外人陽信銀行已將債權讓與原告
,並於96年7月29日公告在民眾日報。為此,爰依信用卡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6,757元,及本金22,784元自96年7月4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
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104年2
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71號令修正公布之銀行法
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存款及放款利
率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目前為止卻遲遲沒有加以反應,
致使法律與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強力推銷現金卡及
信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貸款降息之管制,對於現
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取20%的高利率的脫法行為,
已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危害到國家經濟體系
及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修正…」,是依前開規定,持卡人
之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及現金卡借款餘額,包含「既有未清
償款項餘額」及「新增款項」,自104年9月1日起所收取之
利率均不得超過15%,至104年9月1日前已產生之「未清償
款項餘額」,自該等款項起息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期間
利息,發卡機構則依原契約利率計收。經查,原告主張之前
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
96年6月份、民眾日報公告、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等
文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
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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