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95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姜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68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
以新臺幣1,380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9月8日向原告申貸全民健康保險
紓困基金貸款新臺幣(下同)32,728元,以繳納前積欠原告
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影
本、撥付通知書影本可證。當時約定被告應自99年10月起分
32期按月清償上開金額,如一期末清償,則視為全部到期,
惟債務人僅繳納5,110元,迄今尚有27,618元整未據清償。
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27,618元整暨其利息,並依全民健康
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第9條之規定,以請求時之郵政儲金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求之利息
總金額並以尚欠金額之5%(即1380元)為限。詎該被告未
依約償還貸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7,6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金額以1,38
0元為上限。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
款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撥付通知書、全民
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繳納狀況查詢、欠費明細表等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
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
之基礎。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向原
告申貸款項,目前尚積欠原告27,618元,尚未清償,且其
積欠之款項已因未於最後繳款截止日繳款而屆期。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
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
229條所明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04%計算之利息,且利息總金額以1,38
0元為上限,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7,618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1,380元為
上限,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