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順景選任辯護人黃楓茹律師被告王志祐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098、835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辯論終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