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上重更㈠第九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