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周誌賓 即周 三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周誌賓即 周三賓 於民國92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52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誌賓即周│自民國0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01444│三賓13000│11月17日│││││元│000000000│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誌賓即周│自民國094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4年1│││101444│三賓13000│12月16日││2月16日起至│││元│000000000│起││清償日止,按月│││││││依43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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