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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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告 路敍伯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告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洪正鴻

龍斗光

王濬虎

陳樹村 律師

郭岱毓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

邱柏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主張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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