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告光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亞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