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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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張權律師
李育昇律師 郭香吟 律師被告FOOTUCK.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 律師被告TANWAIC.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 律師被告NGKIANY.
ANDREWLE.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
李長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000000000000、FOOTUCKHOONG、TANWAICHUAN、NGKIANYEOW、ANDREWLEEKIANSEONG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000000000000、FOOTUCKHOONG(中文譯名:丙○○)、TANWAICHUAN(中文譯名:丁○○)、NGKIANYEOW(中文譯名:戊○○)、ANDREWLEEKIANSEONG(中文譯名: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9年8月26日將其等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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