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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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被告丙○○、乙○○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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