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莊斐文 律師
相 對 人 乙○○
1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0月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
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
特有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嗣變更公司名稱為「特有工程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3,460,000元,已屆清
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
土地買賣協議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