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05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己○○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叄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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