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後,本院94年度執字
第1398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4年度北簡字第
3322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1398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度北簡字第33228號之訴卷宗審究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金雅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