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訴字第20號
原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楊克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紹寧 律師
被 告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龍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攜帶授權書(原證1)原本,被告應攜帶 張進益 等人
與龍馳開發公司房屋租賃合約書(被告良茂建設公司被證2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