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訴字第20號
原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楊克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紹寧 律師
被   告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龍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攜帶授權書(原證1)原本,被告應攜帶 張進益 等人
龍馳開發公司房屋租賃合約書(被告良茂建設公司被證2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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