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234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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